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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-春季班 1131A5007-「出車禍了!!」該怎麼辦?

 招生人數:25人
 招生狀態: 停招
 上課日期:2024-03-21 (第一週),(共13週)
 上課時間:每星期四 晚上 6點30分~9點30分
 上課地點:北區(頭份) 苗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

課前資訊
 這門課適合誰?
● 不限性別、職業、學歷、國籍
 需要準備的工具/軟體?
不需要。
 上課會用甚麼方式進行呢?
● 課堂講授
 評量方式
● 學員出席率(50)%
● 課堂互動()%

課程簡介
 課程QR CODE網址
 課程理念
由於社會大眾對於交通相關法規或其他法律規範相對陌生,如果面對「車禍」所引發的問題往往會不知所措。本課程希望透過案例的解釋與分析所適用之法律尋求解決之道,讓學員能深刻了解箇中之重點。
 教學目標與預期效益
● 民主素養
 參考書目
 數位教材連結
 是否接受旁聽
是(如額滿課程,恕不接受旁(試)聽)

課程相關費用
 學分費
2 學分,2000元
 雜費(電腦、冷氣、場地、設備等費用)
場地部分負擔200元
無須場地部分負擔
無須場地部分負擔
 保證金
 其他費用
報名費:200元
 材料及其他相關費用(開學後,各班自行收取管理)
● 無

課程大綱
第一週1開場白、相見歡、本學季課程介紹
(說明車禍事故現場處理S.O.P.)
車禍發生後,當事人應該做那些處置呢?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行政機關所制定之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」,對於道路交通事故「駕駛人、肇事人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為之行為有細節性規定。
本單元即以此為基礎,利用實務案例解說相關規定,讓學員有進一步的了解與體認。
第二週2車禍的行政責任及肇事責任「車禍」的發生該由誰負責,這就是肇事責任;而其所伴隨的「行政責任」則是指車禍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,依規定應接受罰鍰、記點、講習、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。
本單元將告訴學員相關規範之背景。
第三週3車禍所衍生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因車禍受傷了,警方問他要不要提告,這是什麼意思?
這是因為用路人因駕駛過失撞到人而使人受傷,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罪,本罪是採「告訴乃論」也就是司法機關不會主動偵查;又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
因此得為告訴之人應如提起?六個月的時效應從何時起算?又過失致人於死也是這樣處理嗎?
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刑事責任,大家都應該有所了解。
本單元將會以實例來一一介紹。
第四週4車禍之民事責任
〜一般侵權行為〜
因車禍造成人員傷亡、財物損失,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請求賠償,對加害人而言就稱為民事責任,而它的基礎要件就建立在民法侵權行為編內,即「侵權行為」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及特殊侵權行為。
何謂一般侵權行為?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有那些?損害賠償之範圍如何?
本單元將以實例來介紹侵權行為之概念。
第五週5車禍之民事責任
〜特殊侵權行為〜
何謂共同侵權行為?何謂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?又什麼是車輛駕駛人責任?
本單元將以實例來介紹侵權行為之概念。
第六週6社大週本週為共同課程,並非停課,請師生到校參加社大主題性講座活動。
第七週7車禍之民事責任
侵害身體、健康之損害賠償(一)
侵權行為成立後,伴隨而來的就是侵權行為的效力,可分為侵害身體、健康之損害賠償、侵害生命之損害賠償及財物之損害賠償等。
受害人之身體、健康遭受侵害時,醫療費用、來往醫院之計程車費、看護費用等,是否可以向加害人請求?
第八週8車禍之民事責任
侵害身體、健康之損害賠償(二)
何謂「減少勞動能力損失」?何謂「工作損失」?兩者有何不同?
又「精神慰撫金」又是什麼請求事項?誰可以請求?
以上問題都會在本單元中,藉由案例分析來一一為大家解答。
第九週9車禍之民事責任
侵害生命之損害賠償(一)
所謂侵害生命即是因過失侵害他人之生命,此時加害人(即肇事者)應負什麼責任?又受害人之家屬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些什麼權利?
本單元將會把侵害生命損害賠償之法律問題,藉由案例分析來介紹給大家。
第十週10車禍之民事責任
侵害生命之損害賠償(二)
所謂侵害生命即是因過失侵害他人之生命,此時加害人(即肇事者)應負什麼責任?又受害人之家屬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些什麼權利?
本單元將會把侵害生命損害賠償之法律問題,藉由案例分析來介紹給大家。
第十一週11車禍之民事責任
受害人財物損失之賠償
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。而被害人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可以用修復費用為估價之標準,如修理材料係以新品換舊品,則應折舊計算,但是一部舊車性能還很好,被人撞損後,修車費用中的零件材料費還要被折掉,而且折貶率還不低,是何道理?
本單元將會就此一法律問題,藉由案例分析來介紹給大家。
第十二週12和解與調解程序交通意外事故之雙方當事人,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,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「和解」或「調解」的方式來解決紛爭。
「和解」,有使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。和解契約無執行力,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。
調解的功能與和解類似,但是程序中有調解委員介入調解。調解程序所作之調解書,經過法院核定後,其效力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當事人可以持核定後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當事人也不能就同一個事件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本單元將以案例分析兩者孰優?孰劣?
第十三週13訴訟程序
期末總結
提起民事訴訟(俗稱打民事官司)一般是指民事審判程序,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,首先須由原告具狀向法院提出,至於向那裡的法院提出?訴訟程序中應注意那些事宜?這些都會在本單元中一一向學員簡介。

講師介紹

陳賢哲 講師  陳賢哲 講師  陳賢哲 講師  陳賢哲 講師     陳賢哲 講師

 簡介:
前育達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兼任講師
民法、商事法及人力資源管理



苗栗縣社區大學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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週一至週五 14:00-21:30

苗栗縣苗栗社區大學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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